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季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於93/12/8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96/12/8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4/7,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