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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嘉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147號)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2/5/9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97/5/9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5/12,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
證二:契據影本。
證三:轉呆帳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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