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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錦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憶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憶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人究以倍德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為以黃憶倫為相對人?(因聲請人108年5月29日聲請狀主張受僱於倍德有限公司,且依勞資調解爭議紀錄請求給付薪資。
而黃憶倫僅為倍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黃憶倫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若以倍德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三、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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