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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 晧(即吳淑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 葳(即吳淑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吳淑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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