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江林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所載支票(票據號碼:BC5276396)之發票日期皆不清晰,本院無從判別遺失之支票內容,請具狀釋明該支票正確之發票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