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全聲,65,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順源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11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1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並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19號判決相對人勝訴,且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確定,有前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