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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即債 邱志瑋
務人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黃俊六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第一頁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裁定於108年1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
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8年4月9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
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
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84.65%,亦
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
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
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限
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萬元,清償成數為28%,本金
清償成數為93%,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
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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