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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高蓮花
務人
代 理 人 蕭旭源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蓮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一份在卷可稽。再查,依債務人108年4月9日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補正狀、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5年度及106年度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就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存款(帳號:2
26506198419)、新店雙城郵局存款(帳號:0311572022171
9)分別僅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248元,數額皆微少,
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另債務人僅
有南山人壽為被保險人之保單,無保單預估解約金,此亦有
第一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表可證。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
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
清算程序,本院於108年4月16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
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債務人高蓮花之資產表
編財產名稱價值(新備註
號台幣)
1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存 1,000 元扣除支付轉給到院手續
款(帳號:226506198419)費250元後僅餘750元。
價值甚微,無清算實
益。
2新店雙城郵局存款(帳號: 248 元價值甚微,無清算實
03115720221719)益。
3南山人壽保單 0 元無債務人擔任要保人之
有效保單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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