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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8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昱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李文鑫、李文偉、王麗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等4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何(即兩造間基於何法律關係簽立系爭本票)?並提出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及其他原因關係之文件)。
二、本件因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長李文鑫業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故請陳報該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或聲請選任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若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務必陳報欲選任何人?理由、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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