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07號
聲 請 人 李偉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和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提示日(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05年3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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