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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746號
抗 告 人 杜 騫
上列抗告人對聲請人黃蔡琇瑩與相對人大韋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彭 凡間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7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度臺抗字第104號著有判例。
二、然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746號本票裁定,聲請人為黃蔡琇瑩,相對人為大韋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彭 凡,而抗告人杜 騫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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