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6874,2019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74號
聲 請 人 陳淑貝
相 對 人 楊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687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即利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息起算日    │          │
├──┼──────┼──────┼───┼──────┼─────┤
│001 │90年3月5日  │1,100,000元 │ 未載 │108年5月5日 │CH399927  │
├──┼──────┼──────┼───┼──────┼─────┤
│002 │90年3月31日 │750,000元   │ 未載 │108年5月5日 │CH399926  │
├──┼──────┼──────┼───┼──────┼─────┤
│003 │105年3月4日 │10,000,000元│ 未載 │108年5月5日 │CH00000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