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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89號
聲 請 人 李迎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佛禪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天佛禪寺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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