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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7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是否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若有,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為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若無,應提出其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證明文件「如為該文件以中文以外之文字記載,請提出中文譯本)。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許王毓雅為相對人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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