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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
聲 請 人 王笙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貴珠、游健發、李曉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二紙。
三、請提出相對人游健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陳報聲請本票裁定之金額為何?(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二紙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非252萬元,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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