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7353,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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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53號
聲 請 人 協富資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 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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