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7993,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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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93號
聲 請 人 台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法定代理人 謝寬寬
法定代理人 詹金釵
非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達貨運有限公司、崔志韋、陳旗生、朱美足、張鴻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崔志韋、陳旗生、朱美足、張鴻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聚達貨運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4月16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四、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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