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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潘建樺
相 對 人 賴錦益
賴錦珠
賴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日堂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賴錦益、賴錦珠、賴秋霞係被繼承人賴日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弟姊妹,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2月27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向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查詢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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