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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林傑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顏淑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於107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顏淑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顏淑貞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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