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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李麗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判決,提供新臺幣9萬6614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1021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
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及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因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聲請返還清償提存案件之提存物,應由法院提存所受理之。
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021號提存案卷,聲請人係為向相對人清償租金而辦理提存,非法院得受理之擔保提存物返還事件,從而,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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