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聲,543,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游盛宇

相 對 人 王詩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卷第403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卷第181、3頁),對人應依前開確定判決負擔250元(計算式:1000×1/4=25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聲請人負擔750元(計算式:1000-250=750)。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