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聲,653,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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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禾泰企業有限公司、李雨聲、陳孟穗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75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訴訟已終結,經聲請人對相對人取得確定勝訴判決(鈞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0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金。

三、經查,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所示,聲請人對相對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得逕依提存法規定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聲請法院裁定。

是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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