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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鍾明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基隆市○○區○○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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