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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涂春河即美商理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萬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理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理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萬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1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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