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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淑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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