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1號
原 告 王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慧寶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正被告歐慧寶之柬埔寨住居所(可提供結婚證書、護照或居留證等),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原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及事實理由欄均有不明之處)。
三、提出如附件所示起訴狀繕本、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函,及原告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之「高棉語」翻譯文書(應有「翻譯社用印」),俾囑託法務部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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