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家聲,126,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91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文杰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