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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黃挺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167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1673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張嘉欐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家事法庭函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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