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黃國鼎(原名黃昌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茲聲請人為明瞭相對人關於被繼承人陳玉女分割遺產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