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家聲,14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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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張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25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25號監護宣告事件之應受監護宣告人楊蘭芳之女,為瞭解該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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