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家聲,15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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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幸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77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裕景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6 年度執字第83977號債權憑證、家事法庭函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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