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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林秋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67年度亡字第28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聲請人主張其為67年度亡字第28號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林獻漳之女,為辦理其他案件之補正事宜,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簿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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