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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相 對 人 阜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08年3 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3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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