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建,37,2024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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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恆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0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732元;
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092,12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9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3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052元(計算式:222,732元+151,320元=374,0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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