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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葉之麟即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會因應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變更本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係規範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預算及財產使用、法人存續期間及經解散、撤銷、廢止後財產之歸屬,屬管理、組織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第13條、第15條,乃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
變更業務範圍、法人設立地址、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及期限、修正歷程等,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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