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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弘哲(原名:陳建宏)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2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一名成年兒子,請說明:除該名成年兒子外,是否有其他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所有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於106 年2 月1 日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若有,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若無,應說明該等扶養義務人有何得不盡扶養義務之合理事由,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6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人於106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期間,係於聿茂豐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請說明:為何聲請人之戶籍地與該公司所在地均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相關證明資料。
另應提出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之房屋之「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先前提出之租約租期已於108 年4 月屆滿),以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兒子?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房租、水電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餐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請說明每月支出餐費數額何以高達9,000 元?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工作性質確屬重勞力性質而有支出高額餐費之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費1,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數額「各」為多少?併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保費1,571 元、健保費709 元、職業工會費260 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費用、職業工會費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並應提出確有該等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及相關釋明資料到院。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加油)費2,0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險繳納證明等)。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499 元、雜費2,00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9872號」,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
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遭法院強制扣薪之執行命令
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
請人為「聿茂豐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人應說明:
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擔
任該公司股東之期間為何?擔任該公司股東時是否領有分
紅或盈餘分配?出資額為多少?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5 年間(即103 年至108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
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2 月2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
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
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
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
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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