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消債補,62,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孟蓁(原名林慧珊、林禾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自民國106 年2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2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前2 年以自由業臨時工維生,107 年每月平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聲請人應說明迄今是否仍任臨時工。
並請提出相關收入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除領有生育補助、育兒津貼外,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所陳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銀行達成前置協商,惟繳納12期後,因無法負擔而毀諾,應說明並提出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伙食費、行動電話費、交通費、日常雜支)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
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行動電話費1,525 元,聲請人應說明其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七、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應提出聲請人之子女鄧○諼、鄧○淇、鄧○筠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學雜費等)?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所載,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鄧○諼、鄧○淇、鄧○筠之扶養費用。
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金融機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另請一併提出配偶鄧子宸、鄧○諼、鄧○淇、鄧○筠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及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生活支出、生活開銷」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