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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苗富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
並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10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者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如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租金、水電費、伙食費、交通費、電信費、瓦斯費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承上,依聲請人所列每月交通費為4,000 元,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支出較高之交通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受扶養人廖思玥現有無工作?是否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廖思玥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及受扶養人廖思玥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九、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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