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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林梁雪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卜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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