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聲,28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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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遠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榮勳

相 對 人 萬榮正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聲字第280 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四0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或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奉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8707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新臺幣10萬元之86年度乙類第三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2863號提存書提存在案。

因前開提存之公債屆期,聲請人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經鈞院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並經聲請人以桃園地院101 年度存字第1468號提存書,提存在案。

復因前開90年度之公債屆期,聲請人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經鈞院准予變更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6 期債票」,再經聲請人以桃園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1406號提存書提存在案。

今因前開88年度公債即將屆期,聲請人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變更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或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707號民事裁定影本、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2863號提存書、桃園地院101 年度存字第1468號提存書、桃園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1406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454 號、105 年度聲字第1048號變更提存物事件卷宗,查對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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