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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陳燕雪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債務因距離債務發生時間點過久,且本人於當時已經和第三人大眾銀行協商償還全部債務,請求於事實釐情後再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而查,依本院職權查詢之案件繫屬索引資料顯示,聲請人迄無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起任何有關訴訟(本院卷第1頁),聲請人既無何可停止執行之訴繫屬於本院,本件聲請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合,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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