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林啟介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曾韋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溫樂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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