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321,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呂進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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