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呂進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