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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被 告 超速度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程貴
被 告 陳錢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已於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第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超速度有限公司(下稱超速度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 10752672400號函解散登記,被告超速度公司全體股東並同意選任被告王程貴為公司之清算人等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7年8月14日超速度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是原告以被告王程貴為被告超速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併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超速度公司於107年3月31日邀同被告王程貴、陳錢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借款契約,約定借款人得自107年4月9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依本契約借款,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一次動用,並約定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31%機動計算,目前經加碼後之現行年利率為5.38%(計算式:1.07%+4.31%),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超速度公司自107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依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超速度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5萬8,855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又被告王程貴、陳錢昱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約定書共通條款第15條約定,被告王程貴、陳錢昱即應與被告超速度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款契約、系爭約定書、帳號交易明細查詢、(歷史)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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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新臺幣) │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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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17萬1,771元 │自107年11月9日起│5.38% │自 107年12月10日│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六個月以內按原│
│ │ │ │ │利率10%,逾期超│
│ │ │ │ │過六個月按原利率│
│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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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68萬7,084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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