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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進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為合法代理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依據及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本件被告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於起訴狀上列載之法定代理人柯忠義起訴前之105年5月24日已歿,則於本件起訴時顯非合法代理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住居所及相關所憑相關資料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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