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郭彥廷
被 告 張瀚澤(原名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之1 送達通知書業經退回,有該退回之郵件可稽;
本院另依被告戶籍登記地送達則經被告父親代收,有被告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可證,足認被告係住於前揭戶籍地址;
又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返還借款之爭執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