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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銘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童珍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淑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人民幣7,074,600元,以上訴人於108年10月28日起訴時之匯率換算(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396元新臺幣,參本院卷㈠第233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9,942元(計算式:7,074,600×4.396=31,099,9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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