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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被 告 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31條、保證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明道,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凌忠嫄,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7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崴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全公司)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邀同被告孫義聲、蔡惠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約定與原告一切授信往來均以系爭約定書為據,利息依各授信契據所載利率計付。
嗣被告崴全公司於107 年5 月間陸續以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款項,約定本金及利息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一次付清,並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31%計息,如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應自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 %計付遲延利息,且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崴全公司於上開借款期間屆至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僅繳納利息至108 年2 月20日,經催告後仍未繳付,依系爭約定書第13條第1款約定,被告崴全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告目前牌告基準利率(季調)為2.67%,故上開借款遲延利息應以6.17%計付(計算式:2.67%+3.5 %=6.17%),迄今尚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崴全公司另於107 年9 月至12月間分別以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款項,約定本金及利息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一次付清,並按借款日6 個月之LIBOR 或TAIFX3加碼年利率1.2 %或0.8 %,並加計原告稅賦及其他費用後之利率固定計息(各該借款利息詳如附表二「約定借款利息」之「計算標準」欄所示),如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應自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 %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以較高者計付遲延利息,且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崴全公司於附表二編號一之借款期間屆至後(即108 年2 月19日)未依約清償,經催告後仍未繳付,依系爭約定書第13條第1款約定,被告崴全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告於108 年3 月10日生效之外匯授信牌告利率為7.55%,高於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3.5 %之6.17%(計算式:2.67%+3.5 %=6.17%),是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應以年息7.55%計付,迄今尚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被告孫義聲、蔡惠玲於被告崴全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於新臺幣5,000 萬元範圍內,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為連帶保證,故就本件借款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約定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買方應收帳款未銷帳明細表、催告函、外幣歷史查詢、台幣歷史利率查詢、利息收據為證。
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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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 │ │ │ │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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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240,000元│6,373,629元 │107 年5 月17│108 年2 月│108年8月│ 年利率 │108年8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起至107 年│20日 │21日起至│ 6.17% │21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12月20日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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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4,230,000元 │4,230,000元 │107 年5 月23│108 年2 月│108年8月│ 年利率 │108年8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起至107 年│20日 │21日起至│ 6.17% │21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12月23日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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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5,530,000元 │5,530,000元 │107 年5 月25│108 年2 月│108年8月│ 年利率 │108年8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至107 年12│20日 │21日起至│ 6.17% │21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月25日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
│合計│20,000,000元│16,133,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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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幣別: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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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 違約金 │
│ │ │ │ │ ├──────────┬─────────┤ │
│ │ │ │ │ │ 原約定借款利息 │ 違約後遲延利息 │ │
│ │ │ │ │ ├────┬─────┼────┬────┼────┬────────┤
│ │ │ │ │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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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0,000 元│100,000 元│107 年9 月21│107 年9 月│107年9月│ 年利率 │108年2月│ 年利率 │108年2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起至108 年│21日 │21日起至│ 4.00728%│19日起至│ 7.55% │19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2 月19日 │ │108年2月│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18日止 │ │ │ │ │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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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0,000 元│100,000 元│107 年9 月21│107 年9 月│107年9月│ 年利率 │108年2月│ 年利率 │108年2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起至108 年│21日 │21日起至│ 4.00728%│19日起至│ 7.55% │19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2 月27 日 │ │108年2月│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18日止 │ │ │ │ │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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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283,000 元│283,000 元│107 年11月5 │107 年11月│107 年11│ 年利率 │108年2月│ 年利率 │108年2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至108 年4 │5日 │月5 日起│ 4.26562%│19日起至│ 7.55% │19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月30日 │ │至108 年│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2 月18日│ │ │ │ │開利率20% │
│ │ │ │ │ │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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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52,000元 │152,000元 │107 年11月15│107 年11月│107 年11│ 年利率 │108年2月│ 年利率 │108年2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至108 年5 │15日 │月15日起│ 4.30221%│19日起至│ 7.55% │19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月11日 │ │至108 年│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2 月18日│ │ │ │ │開利率20% │
│ │ │ │ │ │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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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65,000元 │165,000元 │107 年12月14│107 年12月│107 年12│ 年利率 │108年2月│ 年利率 │108年2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至108 年6 │14日 │月14日起│ 4.49974%│19日起至│ 7.55% │19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
│ │ │ │月4日 │ │至108 年│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 │ │ │2 月18日│ │ │ │ │開利率20% │
│ │ │ │ │ │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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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800,000元 │8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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