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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 告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貴輝
人
被 告 章修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4,5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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