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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原 告 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群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0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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